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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中央政府(部會)
災害類型
  • 其他災害

災害應變中心與現地指揮官之指揮協調權限探討

年度 101年度
主管單位 內政部消防署
執行單位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水土資源及防災科技研究中心
預算來源 [無]
執行經費(仟元) NT$870.00
執行期間(起&迄) 2012/1/1~2012/12/31
計畫主持人 吳呈懋
計畫重點描述 近年來我國面臨到許多重大的天然災害侵襲,從1999年的921大地震和2009年的莫拉克颱風造成的大規模複合性災害,考驗我國災害搶救的效率以及制度的健全與否,隨著每次災害所帶來的衝擊與經驗,我國在災害防救制度已有大幅度的改善,但是在災害搶救現場的運作機制方面。特別是跨層級單位的運作上,則仍有許多能待探討改進的空間。
當大規模災害或跨行政區域的災害發生時,災害現場的救災任務牽涉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中央前進指揮所、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地方前進指揮所四者之間的聯合運作關係,這四者其中各自扮演什麼任務分工、權責所屬關係為何?實屬救災任務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本研究即為因應上述問題探討上述四者之成立時機、設立地點、任務分工、指揮權限與編組等運作情形,進行整體運作機制的探討研究與規劃,為我國現場災害防救體系執行時之參考。

本研究所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獻回顧、深度訪談、專家座談、專家問卷其研究所得到的重要發現,主要有

(一)從成立時機、地點、任務分工、權責、運作機制研究現行我國前進指揮所運作機制,目前前進指揮所設置位置雖以災區附近為主,但是沒有明確的設置地點與開設時機,如果無法掌握災情變化,隨之移動會造成救災資源的浪費與低落效率。前進指揮所的指揮官指揮協調的權限為何?如何有效調度中央與其他的資源協助地方救災,必須確定中央前進指揮所的權責任務為何,前進指揮所的開設為協助地方政府救災,釐清中央前進指揮所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和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彼此之間的權責與任務劃分,就能釐清災害搶救業務責任所屬。

​(二)從成立時機、地點、任務分工、權責、運作機制研究現行我國地方前進指揮所的運作機制,目前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其任務編組、組織與災害類別進駐過於龐雜,本研究參考美國緊急救災功能的災害類別模組方式,機動增減前進指揮所進駐組別,以提高救災效率。

研究單位針對所有相關議題統整後,提出四項建議:一、修正內政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方面,建議將中央前進指揮所修正為中央前進協調所,修正內容為訂定開設時機與進駐地點、將原有作業規定之功能編組之網路資訊組和行政庶務組編入幕僚參謀組,將原本10組精簡為8組、並確認各行政部會進駐工作任務,以強化各級政府災害應變效能。二、修訂地方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作業規定方面,將地方前進指揮所依照啟動時機、開設地點、任務分工、權責所屬等作業事項,制定統一以供地方縣市前進指揮所的作業規定,參考美國災害管理系統之ESF(Emergency Support Function )模組,以災害類型模組方式進駐,設立各縣市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統一救災程序與權責所屬認定。三、每年定期辦理強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中央前進協調所、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地方前進指揮所四者相互間之救災分工、協調、互動、權責劃分、聯合運作等演練機制方面,建議中央與地方每年定期透過演練四者之聯合運作,以達到演習之效益,以利救災分工權責所屬規範。四、增修地方前進指揮所設置與中央前進協調所相關規定方面,建議在災害防救法第12條原條文增修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區現場之規模與情況設立地方前進指揮所,以及增加原第13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於評估災害規模後,成立中央前進協調所,可使得中央跟地方權責更加明確。

關鍵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中央前進指揮所、中央前進協調所、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地方前進指揮所
必要工作項目 1.了解國內外現地指揮官派遣時機、遴派層級、任務責任,研訂我國指揮官派遣制度之標準化模式。
2. 了解國內外災害應變中心與現地指揮官之互動情形,建立我國應變中心與現地指揮官之相互運作機制。
3. 針對災害應變中心與現地指揮官之權責劃分、任務、特性等應變機制運作情形實施調查、分析。
4. 研提災害應變中心與現地指揮官之指揮、協調機制,並對災害應變與救災分工提出檢討與建議。
5. 研提災害防救法暨其相關子法的修訂參考。
預期成果產出 完成現地指揮所權限基礎與程序方法之研擬,有效掌握、調度與運用救災資源,提升災害現場應變作業效能。
對應方案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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